

辽源市民政局 辽源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
各县(区)民政局、财政局,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、财政局:
根据《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》文件要求,现就高龄津贴发放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发放对象
具有辽源市户籍,年龄在80周岁(含)以上老年人(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)。无身份证的以户籍信息为准。
二、发放标准
自2025年1月起,全市高龄津贴标准调整为:80周岁-89周岁老年人50元/人/月,其中低保老年人100元/人/月;90周岁-99周岁老年人200元/人/月;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000元/人/月。
三、发放办法
高龄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,动态管理。年满80周岁、90周岁、100周岁的老年人,当月可以按照对应的标准向县(区)民政部门申领,首次申领从申请当月发放,发放对象去世、户籍迁出等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从次月停止发放。补助资金应采取以社会保障卡为发放载体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“一卡通”渠道发放。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及时掌握发放对象信息变动情况,严格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、发放、停发等手续。具体发放流程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。
四、资金保障
此次提标新增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。省级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,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各县区提供的上年度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据实结算。对超过现标准部分或自行扩大范围而增加的支出,由各县区自行负担。享受低保待遇老年人的高龄津贴,按照分类施保原则,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,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解决。
五、审批程序
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按照个人申报、居(村)委会调查核实、街道办事处 (乡镇)审核,报县(区)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。审批要做到公开、公正、透明。
六、工作要求
(一)提高思想认识。提高高龄津贴标准已纳入市委、市政府2025年民生实事任务,各县(区)要抓紧制定高龄津贴标准调整后的发放管理办法,认真抓好发放工作。??
(二)落实工作责任。各县区要认真提高认证效率和资金使用准确性,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。建立统一的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,并同步纳入地方政务服务信息系统,逐步实现高龄津贴网上办理。
(三)加强督促检查。各县区要坚持动态管理、分类发放并建立定期核查、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。
辽源市民政局 辽源市财政局
2025年3月1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