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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源市民政局关于印发《辽源市民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3-12-26 14:07 信息来源:辽源市民政局

各县(区)民政局、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,局机关各科室、局属各企事业单位:

  《辽源市民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》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  辽源市民政局

  2023年4月12日

辽源市民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

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促进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权力,确保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和公正,保护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结合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是指民政部门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时,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、处罚幅度的权限。

  第三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明确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种类,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幅度,遵循合法、合理、公开、综合裁量的原则。

 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》和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》。

  第五条 具有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,市民政局依照下列规定处理:

  1.对按照处罚决定期限恢复原状的,没收违法所得;

  2.对经督促按处罚决定期限恢复原状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;

  3.对超过处罚决定期限恢复原状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。

  第六条 具有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,市民政局依照下列规定处理:

  1.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在50%以内的,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;

  2.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在50%至100%的,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;

  3.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%以上的,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。

  第七条 具有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,市民政局依照下列规定处理:

  1.对收到处罚决定后立即停止制造、销售的,并处制造、销售金额1倍罚款;

  2.对收到处罚决定后没有立即停止制造、销售的,并处制造、销售金额2倍罚款;

  3.对收到处罚决定后经督促才停止制造、销售的,并处制造、销售金额3倍罚款。

  第八条 具有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,市民政局依照下列规定处理: